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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9       点击次数:432       来源:本站


为奖励在湖南省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湖南省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湖南省公路学会学术部负责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报的材料(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异议期为三十天,异议期后报湖南省公路学会学术部审查,报驻会理事长会议批准,以湖南省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六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

1.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推荐;

2.公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核实后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参与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评委或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纪律撤消评委资格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奖励范围

第六条 技术开发项目:

主要指在公路交通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发明)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第七条  社会公益项目:

主要指公路交通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

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

主要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三、评审标准

 第十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按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等奖 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或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及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 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或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政府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市场有一定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对推动道路交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或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较高,为政府决策起到一定作用,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由湖南省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湖南省科技厅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学术委员会及副理事长以上领导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湖南省公路学会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五、推荐(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部分奖励范围的,均可推荐 (申报)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须具备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评审验收(鉴定)证书。推荐(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七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七、推荐(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第三季度为推荐(申报)期。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会员推荐(申报):

(一)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二)公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

报送材料要求:

1、《推荐(申报)书》报送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U盘;有关技术资料1套。

2、“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价简表一式25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推荐(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公路学会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湖南省公路学会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八、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 专业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委员介绍初评结果及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依据初评结果和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

   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要求对推荐(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果,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遴选评审委员会专家时应予回避。

九、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会议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在湖南省公路学会网站上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公路学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湖南省公路学会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湖南省公路学会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异议的项目湖南省公路学会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议、裁决,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

第三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湖南省公路学会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湖南省公路学会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监督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湖南省科技厅的指导,评审结果报湖南省科技厅核备。

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一、授奖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驻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后以湖南省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十二、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公路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